聚焦丨金融业对外开放再出大招:门槛直降,甚至取消!
划重点:
❶ 此次对外资银行主要在降低进入门槛、扩大业务范围、降低业务开办条件等方面进行“松绑”。
❷ 相比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修改的地方相对较少。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力度有限。
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再加速!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准入门槛直降,甚至取消!
10月1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决定。
2019年5月、7月我国分别发布过两次银行业、保险业共13条降准措施。此次修改旨在积极稳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完善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中国政府网网页截图(图片来源:中国政府网)
外资行三大领域“松绑”落地,吸收境内居民存款难度降低
实际上,本次发布的最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与去年10月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外资银行主要在降低进入门槛、扩大业务范围、降低业务开办条件等方面迎“松绑”。
降低进入门槛主要体现在允许外国银行在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另一项进入门槛的降低体现在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此项开放政策在今年5月官方就有公开提出过。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此举为规模较小但自身经营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国银行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大空间。
在扩大业务范围方面,《条例》新增支持外国银行从事政府债券相关业务,包括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新增支持从事代理收付款业务。有分析指出,这将利于外资行开拓非利差收入渠道,增加外资行的收入来源。
降低业务开办条件方面的开放政策最受外界关注。《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的定期存款从每笔不少于100万元降为50万元。此举将降低外资行吸收存款的难度,有利于扩大网点的经济规模,降低外资行的资金成本,提高外资行的竞争力。此外,《条例》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条例》还要求,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资产。此外,对于此前规定的“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条例》也对此进行了松绑,提出“若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分行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保险领域还有更多开放举措待落地
保险领域落地的开放举措同样基本都是此前官方宣布的内容。例如,在降低准入门槛方面,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需满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准入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化,大部分《财富》世界500强的外国保险公司都已进入中国,在中国保险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为具有经营特色和专长但经营年限不足的外国保险公司来华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专业服务,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相比于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修改的地方相对较少。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力度有限,实际上,根据今年7月国务院金融委最新公布的金融业对外开放“新11条”,保险业的对外开放举措份量最重,11条新举措中占了4条,既涉及外资准入门槛的放宽,也有缩短持股比例限制过渡期、允许专业外资保险机构进入国内市场等方方面面。除包括《条例》已落地的取消外资保险公司30年经营年限要求外,还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
1、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2、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3、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值得注意的是,在强调金融业扩大开放的同时,监管能力和强度也要进一步增强。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近期也强调,金融管理部门今后将更加注重专业性、审慎性、稳定性,建立和完善以资本、偿付能力、流动性、资产分类、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市场声誉、合规记录、过往业绩等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风险监管体系。
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行为监管,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手段揭示风险,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于严重违法违规、不审慎经营的机构,将依法予以严惩直至市场退出。
来源/券商中国、中国证券报、经济日报 中国一带一路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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